章程辦法: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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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章程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章程
100年05月0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0年06月11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08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第22條通過
101年06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23條通過
102年06月0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20、24條通過
103年06月07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15、34、39條通過
104年06月1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16、26、27條通過
106年06月1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0條通過
107年06月0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4條通過
111年01月08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31條通過
111年9月17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各級學校教師,保障教師勞動權益、改善學校教育環境、提昇學校教育品
質及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係依工會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本章程依據工會法暨相關法令訂定之。會址設於本
市行政區域內(暫設:新竹市民族路33號教師研習中心四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市教師專業自主權。
二、保障本市教師權益及生活品質。
三、提昇本市各級學校教育品質。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本市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本市與教師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七、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八、訂定本市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九、本市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推動教師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十一、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二、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十三、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四、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十五、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六、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
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出席資格,應於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三十日前確定。
第七條 理事會:本會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當本會會員人數五百
人以下時,置理事九人;會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時,每逾五百人增置理事二人,理事名額
合計不得超過15人,任期一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為理事會召集人。
第八條 監事會:本會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任之,名額不超過理事名額
之三分之一,任期一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監事會推選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執行各項
監事業務之推動。
第九條 本會理事或監事出缺時,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
足原任任期為限。
本會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以書面提出辭職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符合本章程逕行解任規定者。
第十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處下設祕書若干人處理福利、政策、組
織、會計等會務,另得視需要置研究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之,解任時亦同。
前項人員中屬繼續性工作僱用之專職人員,其聘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惟未有勞動基準
法規定之事由,新、舊任理事長均不得終止其勞動契約。
理事長提名前項人員,不得與理事長有三等親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第十一條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主持內部行政會議,其應忠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
理事會之決議,指導監督會務人員並負工作考核之責。
秘書處之行政編制、專職人員名額、工作權責等事項之準則,由秘書長研擬經理事長
核定後,提請理事會議決之。
本會專職人員之聘用資格、待遇、工時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依理事會議決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得設置各類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專案單位,其組織運作規章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委員會主委、學校分會聯絡人及執行委員,均為無給
職,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
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四條 分會:本市各級學校,當該校一般會員達3人以上時,得依下列標準設置分會,以一
個為限:
一、一般會員人數為3至29人時,由會員推選一名分會聯絡人。
二、一般會員人數為30人(含)以上時,由會員推選一名分會聯絡人;分會得置執行委
員若干人,由分會聯絡人遴聘之。
三、本會各分會之分會聯絡人應為一般會員,分會聯絡人因故解任,新任分會聯絡人
之任期與本會之屆次相同。
前項學校分會聯絡人、聯絡人之推選方式、解任、權利及義務等事項,由理事會另訂
定之。
第四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十五條 本會成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均得申請加入。
二、準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持有教師證書或無一定雇主之從事教育工作者均得申
請加入。
三、贊助會員:退休老師及其他個案。惟其他個案認定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申請入會之程序如下:
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完成繳費程序,成為本會之一般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二、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三、依法協助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暨政府補助事項。
四、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按時繳納各項會費之義務。
五、其他福利優惠服務。
第十八條 本會之一般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第十九條 本會之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有違反本章程之情事或妨害本會名譽、信用之言行
經查明屬實者,經本會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後,予
以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其職權。情節重大者應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
後開除會籍。
第二十條 續會會員未在每年一月底前繳交該年度會費,經本會書面催告後仍未如期繳納,且未
提出正當理由說明者,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視同出會;如會員提出書面說明,則提交
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員如為本會會員代表及理、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均不得
行使本章程規定之一切權利。
前項視同出會之會員於該年度三月底後申請再入會時,視同重新入會,須繳交入會費
後始得行使其權利。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
費用應予繳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章 選舉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當會員總人數超過100人時,以學校各分會為單位,每滿30人得選出
1名會員代表,會員人數畸零數逾計算標準之半者增選1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與
本會屆次相同。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
選舉、罷免等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若該校會員人數未滿30人且學校專任教
師有過半數加入本會,則該校即可選出1名會員代表。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
表。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且得票數須過全體理事之半數,始
得當選,連選得連任一次;得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同
意後聘任之。
本會理事長之選舉應為理事會之優先議程。理事長並為本會當然理事及當然會員
(代表)。
本會理事會得以二分之一以上之理事連署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案罷
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經會議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之多數通過後始得罷免
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理事長就職未滿一年即出缺或停權時,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一人繼
任之;其就職超過一年以上時,由理事會推選副理事長中之一人繼任之。
副理事長出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或停權,其所遺任期尚有一年以上時,應於一個
內補選一人繼任之,任期不足一年時,應由監事會推派一人代理之。
第六章 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選任理事、監事。
三、罷免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
四、審議本會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畫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團體協約之同意權。
六、議決與其他工會組織之聯合或合併。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爭議權之行使。
九、議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除名。
十、議決本會各項事業及基金之創立。
十一、依本章程規定議決本會內部規章。
十二、議決其他與本會任務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須經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會員(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
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選舉本會選任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相關事項。
四、審議預算、收支決算、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辦理事業之營運報告。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變更與終止。
六、選派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代表。
七、管理監督各分會及學校支會之運作。
八、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九、審議會務人員之任免。
十、依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授權,訂定本會各項規章。
十一、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本會代表。
十二、會員勞資糾紛之調處。
十三、本會所屬各項事業及基金之經營管理。
十四、審議會員之入會申請。
十五、議決其他與本章程規定或本會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之主席。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提名秘書長及其他會務人員,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
副理事長承理事長之命輔佐處理會務,並依理事會之決議繼任或代理理事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各項會務及事業之執行概況。
二、審核年度收支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停權處分。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並為當然主席;監事會召集人應執行監事會之決
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七章 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
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
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
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
知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
開當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
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認為必要,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
通知送達理事。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
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辦妥
請假手續;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逕行解任之,由候補理、監事自動依次
遞補。
前項會議除選舉或罷免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與會人員於會議時間內之視訊
畫面咸認其本人,等同親自出席會議,得於簽到單上註明視訊出席;如有表決事項
時,其表決方式以舉手表決為之。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以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
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所屬同一會員工會
之會員(代表)出席,且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有關會員(代表)之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辦法處理之。
第八章 財 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且最低應繳新台幣1000 元;
由他縣市現任教師組織會員屬同一上級工會轉入者,可免收。
二、經常會費:收費標準以不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計收,最低應年
繳1200元;學校個人會員年繳2500元。
三、「學校個人會員」:係指未加入學校教師會之一般會員。
四、收費方式採下列方式之一
繳納:1.自本會同意其加入本會之日起,自行繳納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2.每年一月底前,由其一次匯款繳納全年會費至本會指定金融帳戶。
五、協商服務費:依法令或本會締結團體協約之規定對象、金額及方式,向本會組
織區域內之各級學校所屬之非會員教師收取。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舉辦事業之利益:本會所屬之事業,其年度結算之稅後收益。
八、委託收入:本會接受各機關團體委辦事務之合法收益。
九、捐款:本會接受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捐贈之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
十、政府補助:本會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經費補助。
十一、其他收入:前八款以外項目之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設立各種基金,其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產之購置、管理及處分之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每月編製月報表送理事會審查後,送交監事會稽
核,理事會並應於年度終了編製決算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等報
表,經監事會稽核後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各分會之年度必要性支出,得由本會編列經費支應,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會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應依法將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暨入會、出會異動之名冊。
三、財務報表。
四、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辦理。
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理事會訂定規章處理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