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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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新竹市教師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三項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6日第九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9日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修訂第二條第三~四項及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條 本會所屬人員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特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條所稱因公出差,限於下列各項:
一、代表本會出席國內、外會議者。
二、因公務需要派赴出差者。
三、本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於未減課時段到會務辦公室辦(洽)公。
四、學校分會幹部出(列)席本會召開之各項會議及到會務辦公室辦(洽)公。
第三條 差旅費區分為交通、住宿、膳雜等項目,其報支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
(一)外縣市:依新竹市至出差地點之台鐵自強號票價支給,再加區間車資100元(含來回);搭乘高鐵則依實支給。停車費補助須檢據核銷。
(二)新竹市內:交通費每次100元,每日以一次為限。停車費補助須檢據核銷,並以三小時為原則。過三小時以公文載明之開會時間為憑,核實支給。
二、住宿費:每人每房最高不得超過壹仟陸佰元,須檢據核銷。
三、膳雜費支用方式如下:(新竹市內不得請領)
天數 | 全 日 | 半 日 | ||||
餐別 | 不供餐 | 供一餐 | 供二餐 | 不供餐 | 供餐 | |
雜費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200元 | |
膳費 | 午 | 100元 | 100元 | × | 100元 | × |
晚 | 100元 | |||||
合計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300元 | 200元 |
第四條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需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者,應事前報請理事長核准,事後檢據核銷。
第五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公務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六條 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或招待之本會所屬人員,其團費已由其他機構依規定補助或招待者,不得向本會申請支領;但所受補助費用較低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差額。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八條 本會所屬人員因公至國外出差,則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標準,支給交通費及生活費。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