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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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100.6.11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之。
第二條 訴訟基金設立之目的為有效處理本會暨會員有關重大教師權益相關訴訟案件,保障本會及會員權益。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本會編列預算,計算原則以每位個人會員教師其繳交會費中撥出新台幣100元參加本基金,結餘款滾存入本基金。
二、自由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因從事教育或教學工作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二、補助會務人員或奉派代表因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衍生爭議之訴訟裁判費用及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其他爭議案件所需支付之費用。
第五條 為有效達成本基金設置之目的,本會應設置「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處理相關業務,其設置要點及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訂之。
第六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使用範圍。
二、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自然人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前項第一款範圍,以進入各類各級法院訴訟者為限。
第七條 前條動支金額,由委員會視個案議決之。
前項金額,理事會亦得因實際財務狀況重新調整補助額度。
第八條 會員應依規定逐年繳費後由本會造冊列管參加之年資,年資計算除其教師職務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外,不得以補繳方式補足中斷或未參加年資。
1.於到職現職服務學校當年度即入會未中斷者。
2.於現職服務學校成立教師會當年度即入會未中斷者。
3.自本辦法施行當年度即入會未中斷者.
4.包含本年度已連續入會三年以上者。
5.情況特殊,經本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適用者。
前項費用非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解散基金,不得請求退還。
第九條 本基金規模需達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時始得啟動動支。基金啟動後,於運作期間基金又不足前述金額時,應經大會決議,調增參加本基金費用。
第十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款專戶儲存,非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不得挪支其他用途使用。
第十一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清算,所有財產應解繳本會。
本基金因規模不足時效過長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決議解散基金,後有結餘者,仍依前項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