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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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議修訂第3條

                              

 

第 一 條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及實現教育理想,促進各項會務發展,特訂定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每年依法提撥之會務發展基金,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時提撥,提撥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收入之20%。實際提撥額度以理事會決議為準。

      二、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保存;本專戶每年基金之孳息應歸併本金。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付債務。

      二、購置會所。

      三、其他。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凡於會計年度內捐贈本基金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頒贈「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熱心會務貢獻獎」,並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時公開頒發。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運用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第 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