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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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第二屆第四次理事會議修訂第3條
第 一 條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及實現教育理想,促進各項會務發展,特訂定本會會務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基金資金來源如下:
一、每年依法提撥之會務發展基金,於當年度會計年度結束時提撥,提撥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收入之20%。實際提撥額度以理事會決議為準。
二、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置「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保存;本專戶每年基金之孳息應歸併本金。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付債務。
二、購置會所。
三、其他。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定期公布財務報表,以昭公信。
凡於會計年度內捐贈本基金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頒贈「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熱心會務貢獻獎」,並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時公開頒發。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運用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第 八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