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申訴: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教師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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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教師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1010905 第一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修訂
1020601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70609 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100113 第五屆第九次理事會議修訂
第一條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投訴業務制度,提昇服務品質凝
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依本會章程第十五條之定義。
第三條 會員於前年度12月31日前未按時繳畢下年度會費者,視為中斷會籍。
第四條 凡會員之會籍不連續如欲申請復會,則視同新會員,應重新繳交入會費並填寫入
會申請書,始得復權。
第五條 會員欲諮詢非會員期間之陳情事件,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新台幣陸仟元。
第六條 其他相關權益依本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