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組織: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學校分會設置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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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學校分會設置補充規定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學校分會設置補充規定
1020417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學校達到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設置標準,即可成立分會。(每校以設置一個分會為限)。
第三條 名稱以「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學校名稱)分會」訂之。
第四條 分會應依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設置聯絡人一人,聯絡人之任期與本會之屆次相同。
第五條 聯絡人應協助本會辦理相關業務及政策說明,以維護會員權益。
第六條 分會應召開聯絡人選舉、解任及因應重大議題等各項會議。
第七條 分會召開各項會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及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會員(以下簡稱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二、會員因故無法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分會會員出席,且每一會員以受託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有關分會聯絡人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並將聯絡人資料(電話、通訊地址、E-mail)回覆本會。
第八條 聯絡人解任:
一、聯絡人自行提出。
二、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提出。
是項會議須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會員因故無法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同一分會會員出席,且每一會員以受託一人為限。
前款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九條 分會聯絡人得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第十條 各分會會務獨立運作,遇有糾紛不能解決時,得由本會協調或委託代行職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