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表件: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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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



107年6月6日第十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

110年4月14日第十一屆第十七次理事會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二、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訴訟費用之補助範圍為每一案件之裁判費及律師費。

三、申請本辦法之各項補助者,應自案件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未獲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訴訟補助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法院判決書

(四)裁判費收據影本。

(五)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

(六)其他必要之文件。

四、申請人逾第三點所訂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辦法補助每一案件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為限,每一案件僅限申請一次。

前項之案件,以一事或一相對人(團體)為單位,若因案件事由所衍生之再訴訟,視為同一案件。

六、申請人因具本會職務、或受本會委託執行任務,並因下列原因涉訟時,除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經理事會決議得不受前條補助上限之限制,並得為訴訟相關費用之全額補助:

(一)  因執行公務受非本會會員提起訴訟,有誣告或誹謗請求人之實者。

(二)  因執行公務遭人提起確認或給付訴訟,有損及個人權益之虞者。

(三)  經理事會決議,非對人、或具當事人能力之機關或團體提起仲裁、訴訟、或法院其他裁定,不能執行公務者。

(四)  經大會決議,非提起不能主張或保全本會利益之公益之訴。

七、申請人有受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訴訟補助者,本會不予補助。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有前點不予補助之情事。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或溢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還。逾期未返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辦法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下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並由本會公告之。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理事會訂定並公告之。

十一、本要點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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