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806 次閱讀

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投訴權益處理辦法

 



970409 第五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970614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10905 第七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修訂

1020601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1091216第十一屆第十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新竹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投訴業務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所屬會員教師。

第三條  會員及個人會員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未按時繳畢或繳齊下一年度會費者,視為中斷會籍。

第四條  凡中斷會籍之會員及個人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應重新入會並填寫入會申請書始得復權。

第五條  如欲諮詢非會員期間之陳情事件,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新台幣陸仟元。

第六條  其他相關權益依本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投訴權益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