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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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差旅費報支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第一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第一屆第七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三項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6日第三屆第三次理事會修訂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

中華民國105年03月09日第三屆第六次理事會修訂第二條第三~四項及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條        本會所屬人員因公出差報支差旅費,特依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一條所稱因公出差,限於下列各項:

        一、代表本會出席國內、外會議者。

        二、因公務需要派赴出差者。

        三、本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於未減課時段到會務辦公室辦(洽)公。

  四、學校分會幹部出(列)席本會召開之各項會議及到會務辦公室辦(洽)公。

第三條  差旅費區分為交通、住宿、膳雜等項目,其報支標準如下:

     一、交通費:

(一)外縣市:依新竹市至出差地點之台鐵自強號票價支給,再加區間車資100元(含來回);搭乘高鐵則依實支給。停車費補助須檢據核銷。

(二)新竹市內:交通費每次100元,每日以一次為限。停車費補助須檢據核銷,並以三小時為原則。過三小時以公文載明之開會時間為憑,核實支給。

         二、住宿費:每人每房最高不得超過壹仟陸佰元,須檢據核銷。

    三、膳雜費支用方式如下:(新竹市內不得請領)

天數

全   日

半   日

餐別

不供餐

供一餐

供二餐

不供餐

供餐

雜費

2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200元

膳費

100元

100元

×

100元

×

100元

合計

400元

300元

200元

300元

200元

第四條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需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者,應事前報請理事長核准,事後檢據核銷。

第五條  出差人員隨帶行李,不得另支行李費,其有攜公務必須另支運費者,按實檢據列報。

第六條  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或招待之本會所屬人員,其團費已由其他機構依規定補助或招待者,不得向本會申請支領;但所受補助費用較低者,得依本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補助差額。

第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八條  本會所屬人員因公至國外出差,則參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標準,支給交通費及生活費。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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