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新竹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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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0年04月14日第十一屆第十七次理事會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二、新竹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採合議制,設委員5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理事會推舉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任期同理事會,得連任,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為新竹市教師會會員教師,均為無給職。

四、本委員會任務:

1. 依據「新竹市教師會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審議會員教師之申請案件。

2. 議決協助處理事項及審查補助金額。

五、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

六、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同事、師生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人數應扣除迴避人數。

八、本要點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竹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